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及计算机管理规定

来源: 作者: 2007-10-24 出处:pcdo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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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行政学院校园网信息发布与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院网络的信息管理,充分发挥校园网的作用,促进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校园网络信息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院成立校园网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各单位相应成立校园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小组,各级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人,并配备网络安全员,负责本单位内网络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 校园网管理部门为网络中心,负责整个校园网信息发布及主站和部分应用系统的维护。
  第三条 校园网信息发布主站上,所有信息必须经过政工部的审核和主管领导的批准,由网络中心信息管理人员负责上网发布。
  第四条 需建立校园网二级网站的部门,经院办公室批准并签定相关安全协议后,报政工部、网络中心备案。网络中心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分配其相关二级域名和IP地址。二级网站的信息管理与信息安全,由二级网站部门的网络信息安全负责人负责。
  第五条 政工部定期检查二级网站内发布内容,一旦发现问题,可责令网络中心停止其网络运行,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决问题。
  第六条 学院原则上不批准校内教学、科研、管理部门在校园网以外设立网站。
  第七条 学院一般不允许校内网站提供个人主页空间服务,若因工作需要必须设立的,该网站管理部门必须与个人签定信息安全协议,由网站管理人员为其上网发布,不允许个人自主上传。信息安全由该网站管理部门负责,网站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检查个人主页内容。租用个人主页空间的对象仅限校内师生。
  第八条 校园网内除主站外其他各网站不准开设BBS和聊天室服务,开设留言板功能的校内网站必须建立上网用户日志留存制度,每天定时检查留言内容,发现有害信息必须及时删除,并追查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建立网站的部门必须承担安全保密管理责任和保证上网信息的实时性、准确性和质量。
  第十条 网络信息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
  (二)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言论;
  (三)泄漏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五)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六)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第十一条 由院办公室、政工部和网络中心负责对各部门网络信息工作进行考核、检查和评比。
  第十二条 每年年初学院召开网络信息工作会议,研究本年度信息工作,总结并表彰上年度网络信息工作优秀单位、优秀负责人、优秀信息员和优秀信息,公布不合格单位和个人名单。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每年不定期地由院办公室、政工部和网络中心组织各部门网络信息工作负责人或网络信息员对网络信息工作进行交流和研讨。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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